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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上半年出台

1999-03-2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人大代表、法医进鉴定委员会

■逐级鉴定

■患者可拥有复印病历

■严格实行回避制

病人及其家属由于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不满意,而与医院发生纠纷的事,屡见报端。如何解决日益引起社会关注的医疗纠纷,不但是群众的话题,也列入了国家卫生行政最高机构卫生部今年的工作“热点”。有关人员正在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在今年上半年正式出台。

近日,卫生部医政司吴明江司长对于今年将出台的关于解决医疗纠纷事故的办法,做了说明——

首先,医疗服务是含有高科技的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消费:患者希望少花钱、痛苦少、治愈时间短;作为医疗药品厂商希望获取最大利润;医生希望提高专业水平;医院希望提供良好的环境来保障治疗;不同部门扮演不同角色,而卫生行政部门是要协调诸多利益关系。其次,医疗服务除了有高科技特点外,它还有风险性,不可能实行“三包”,多种因素使它有或然性。中国有句俗话,治得了病,不一定救得了命。据吴司长说,去年的流感,北京地区有些老人感冒后就发生合并症,故去了。

1987年6月,国务院曾公布过“关于解决医疗纠纷的办法”。该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起到过积极作用,但与今天的现实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了。尽快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迫在眉睫。按老百姓的说法,“现在很多是黑匣子操作”。如何让这项专业技术鉴定有透明度?

记者获知,今年上半年,将出台一个“实施意见”,作为对该办法的法规性调整。卫生部已会同法学界、医政部门等多方协商,提出了个补充修订意见。

据介绍,即将出台的“实施意见”第1条,是“实行见证制度”。即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作为事故委员,参加病案分析,规范鉴定程序,严肃监督,使其过程增加透明度。

第2条,聘请法医作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鉴定委员会,直接参与技术鉴定,使其有发言权、表决权,而不仅仅是见证。

第3条是发生纠纷时,患者一方可以拥有复印的病历,医院使用的也是复印后的病历,病历的原件当场封存。这样做是为了减少分析的误差。

第4条是严格实行回避制。凡有当事双方利害关系者都必须回避,当事人、当事科室、当事医疗机构也都实行回避。

第5条,鉴定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求判定真实、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使所有委员有客观公正表达的机会。

第6条,医疗技术鉴定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要从所在地方医院开始,自县级鉴定始,直到省一级为最终鉴定。不能直接到省一级去鉴定。例如北京协和医院在东城区,要从东城区开始鉴定,至北京市鉴定为最终鉴定。如仍不能解决,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这样规定,是保证纠纷双方有向上一级再申诉的权利。吴明江司长说,“已有试点,目前开展得比较顺利,当事双方都满意”。针对新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吴司长表示,要区分开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凡责任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吴明江司长特别强调,医疗意外不构成责任事故。当前,中国也需要尽快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法。

中国青年报3月26日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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